| 索 引 号: | 000810142/2018-00020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8-03-2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教育扶贫政策 | ||||
| 教育扶贫政策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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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所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条件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儿童的10%左右(以县为单位),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总量在省定标准内确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并相应增加资助资金额度。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免除学杂费 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现行标准每生每年小学685元、初中885元),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 免费提供教科书 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资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资助面:全省平均占在校寄宿学生的26%。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三)高中及以上教育阶段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资助。重点是《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2号)。 1、资助的范围 资助范围为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暂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普通高校补助标准为: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补助标准为: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3、申报的程序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扶贫手册、农村低保证、残疾人证、农村特困供养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各学校报送的《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审核表分别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3)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资助信息,要与本部门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4)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各级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系统内信息纵向上报和获取工作,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 (5)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学生名单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等资助工作。 (6)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10月底前,完成学生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或补收工作。 (7)各市教育部门根据所辖县(市、区,含本级)实际享受资助学生情况,汇总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各普通高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后,经学校初步审核,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扶贫办审核确认,省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各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9)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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