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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10142/2018-00019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3-22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发布机构: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一)救助的范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认定)

(二)救助内容

资助参保个人缴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资助参保个人缴费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依据冀人社字[2017]225号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依据保人社字[2016]33号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提高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报销待遇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规定的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75%,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6000元(多个病种只执行一个封顶线);门诊特殊病支付比例90%,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5万元。

2)提高住院报销待遇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比照非救助对象减半执行;在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90%。

3、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纳入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患者。

起付线在一般居民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各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0万元;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大病保险起付线,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万元。

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可能导致贫困的,对政策内合规费用实行以下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对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特殊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3)重特大疾病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三)报销程序

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保定市域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报销。

普通住院:保定市域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直接报销;到符合规定的保定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手续,进行报销。

(四)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报销需提供的手续

本人参保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检查报告单等;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人口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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