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30630000809694R/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8-01-1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办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程 | ||||
| 办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程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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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村(居)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经评议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及核查授权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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