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66x/2018-00391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财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涞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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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 源 县 财 政 局 文 件
涞财[2018]39号 涞源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域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精神,结合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2%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级有新的投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五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制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方案。 财政局根据制定的分配方案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为:贫困村发展资金;扶贫相关工作经费;县级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工作经费;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园区建设;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农合新农保保险、保费;贫困村双基建设等。 第七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县级用于贫困村发展的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强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并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特别是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结合当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际,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统筹使用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九条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此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扶贫部门负责解释。
涞源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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