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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wshjhsyj/2018-00026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18-03-0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社会抚养费公示
社会抚养费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18-03-05

收费项目:社会抚养费

收费范围:全县

收费标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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