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90/2022-00123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信息 | ||||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信息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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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负责人姓名:曾 强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涞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8号), 制定本规定。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研究制定本县有关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章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县城中村(棚户区)、危旧住房、农村危房的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 (二)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执行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物业管理、规划区内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有关政策、规 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 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监督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 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 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城市公园和城区内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及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横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燃气、污水、垃 圾处理等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 林绿化管理等方面工作,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 (八)负责城市公共管理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街道家具”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城区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十)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 关”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 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未 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违法预售或销售的行政处罚权; 5.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市场监管管理方面城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 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施。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含规划执 法)、名胜风景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取消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备案等服务事项。 (三)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 有关职责分工: (一)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职责。 (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制定与有关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 合协作机制,县公安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 止和处置干扰公务、暴力抗法、违反治安条例等行为和案件。 (三)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处理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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