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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4217/2018-00342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涞源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8-03-13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的职责
发布机构:涞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3-13
 

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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