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669064049/2024-002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4-03-0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涞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涞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涞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涞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政府同意,依规选择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办理、施工组织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本级政府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责任单位。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代建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代建制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县发改局为县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代建制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本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工作。

发改、财政、资规、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对代建单位的履约履责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保政发〔2020〕5号)《涞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2〕91号)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决策。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中,依照合同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不因代建关系发生转移而改变法人身份,即项目法人主体不变。

第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配足管理人员,为项目提供专业化代建。

第九条 实施代建的项目,鼓励全过程咨询服务、EPC总承包服务、过程结算等模式的运用。倡导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等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主要通过三种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工程建设内容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面向市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对于一般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行政代建的方式,选择县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代建工作。

对于工程技术、安全保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市场主体进行代建。

第十一条 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代建单位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中标通知书在发出时应报送县发改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阶段、初步设计批复阶段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代建单位。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房屋前期征收方案和推进路径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三)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

(四)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五)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及投资控制;

(六)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管理;

(七)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施工单位招标等发包管理;

(八)项目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

(九)项目施工过程中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

(十)项目的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

(十一)项目的工程结算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二)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管理;

(十三)项目委托代建后的涉诉、纠纷处理以及承担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维护稳定、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

(十四)配合使用单位开展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

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等发包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其他委托事项开展代建,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等要求,完成各项控制目标;

(二)及时将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及时设立代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代建经理(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周协调、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对代建的管理、指导与协调;

(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委托代建的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

(二)出具授权文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三)会同代建单位做好资金筹措,建立健全代建费用绩效考核方案,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及代建绩效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

(四)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五)负责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等重大变更申请,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六)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与工程移交并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

(七)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八)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九)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选择参建单位过程应依法依规,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应当对代建事项、工作目标、资金管理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免责事由、纠纷处理、奖罚条款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定代建单位30日内与其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或报经政府批准后,有权单方终止正在实施代建的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工期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在交付后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代建单位应当配合。

第四章 代建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统筹使用。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弥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投资项目提供代建的,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的绩效考核和审核,确保费用支付进度与工程进度基本一致,与代建的绩效相互匹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投资项目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费。

项目规模、工期发生调整的,代建费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发生调整的,代建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项目终止或调整,给项目参建单位造成损失,造成代建单位对参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制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故超概算的,应当酌情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代建制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代建制项目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除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决算超过概算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无故延长工期的;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未载明事项参照省市管理办法执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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