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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190534/2024-033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11-2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1-25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情描述

20231011日,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述称涞源县某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负责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一直未支付。

二、处理情况

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一是对某某、李某某等30名农民工和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劳务分包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有关情况,并留有询问笔录资料。二是约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与分包负责人,责令督促某某支付欠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调查: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在涞源县白洋淀上游--涞源县傍河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麻园、西关路面恢复施工中涞源县建筑公司未及时就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拨付工程款,导致分包负责人拖欠李某某、王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30余万元。

针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某某未及时就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拨付工程款导致分包负责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30名农民工报酬,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将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召开项目建设方、总承包单位、及农民工代表协商,向参会各方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根治欠薪相关政策,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目前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将农民工工资付到位。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层层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就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拨付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30名农民工报酬所以劳动监察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法。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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