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46564x/2023-0006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对政协涞源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 ||||
| 对政协涞源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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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 A 涞司答字〔2023〕第 1号
对政协涞源县第十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马雅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升法治工作队伍业务水平,2023年4月9日,县司法局举办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务培训会。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主持培训会议并进行授课。本次培训会县直行各部门和各乡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的业务分管领导及业务主要负责同志近100人参加。 培训会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主题,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实务中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讲述,重点讲解了《涞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课程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扫除了对理论理解上的误区,解决了对违法内容识别难的问题,弥补了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认知漏洞,规范了各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效提升了参会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2023年2月15日我局起草结合本县实际,因地制宜,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应适应,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本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效防止令出多门,避免了相互重复和冲突等问题。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本规范。2022年8月12日我局起草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涞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2〕89号),2023年5月4日我局起草并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核力度,明确了未经行政法制机构审核的一律无效,未经备案审查的一律无效;严格规范了制定文件的逻辑和语言,防止概况不全面,出现歧义等问题,尽量减少或杜绝了漏洞;出台本级规范性文件时,明确了既要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也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杜绝不切合实际的照抄照搬,应付差事; 为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统一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文书格式,提高备案审查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保政发〔2020〕16号), 2021年5月24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备的通知,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文书格式进行统一,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为拓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渠道和公开渠道。《涞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期前,主动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保定市《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并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我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定期清理,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限,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并且及时清理过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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