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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564x/2022-00042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涞源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10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涞政复决字〔2022〕1号
涞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涞政复决字〔2022〕1号
发布机构:涞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8-1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涞政复决字〔2022〕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0000810329 P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职务:局长。

单位住所:涞源县景秀大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发现其名下冀xx号牵引车因涞源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不作为而未注销,导致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罚款5000元。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确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其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处5000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0日,县审批局移交冀xx号营运车辆未年审需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本案受理后通过调查发现申请人名下冀xx号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自2020年至今一直未进行审验,该车未年审日期超过180日以上,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和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给予了申请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和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涞交运综执罚〔2022〕01-1-01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2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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