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23/2024-008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24-03-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流程、指南 | ||||
| 涞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流程、指南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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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 4.抵押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登簿。 三、法定时限 即来即办。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林权登记业务 一、首次登记 1.适用范围 合法取得林权,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林地应当与其上的森林、林木一并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林权包含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及其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林场的,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林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的,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宗地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该项业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期,权籍调查期,不含批量业务)。
二、转移登记 1.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转让; 继承; 互换: 作价出资(入股); 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林权的; 因人民法院、仲 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权属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该项业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期,权籍调查期,不含批量业务)。 三、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承包林权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 林权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承包期限届满,林权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林权的; 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 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属证书 (4)林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该项业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期,权籍调查期,不含批量业务)。
四、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灭失的; 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 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灭失的; 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 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2.申请材料 申请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包括: 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林权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同时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林权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业务 (查、解封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登簿。 三、法定时限 即来即办。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5.测绘图纸; 6.完税凭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 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温馨提示:证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分房通知单、拍卖成交确认书、批准改制的文件、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遗赠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 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证明材料或主动放弃房地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法定时限 即来即办。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 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业务 (预告登记) 一、 提交资料申请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绘图纸;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预告登记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预告登记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温馨提示:(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不动产登记业务 (更正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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