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9723/2025-01118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5-08-20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答复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8-20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 B

涞自然资规建议字〔2025〕第 5

 

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答复

 

张颖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养殖业发展限制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发展养殖业建设,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用地范围和规模确定方面:养殖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1、要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2、要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其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二是规划用地保障方面:养殖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未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结合留家庄乡作为生态涵养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对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梳理辖区内适宜发展养殖业的地块,为规模化养殖提供用地保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养殖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养殖用地空间,确保养殖区域与居民生活区、生态保护区等有效隔离,兼顾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三是土地整治项目选址方面:“大占补”政策条件以恢复耕地为主,开垦耕地为辅,后期土地整治项目原则上不再大规模选取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另外,我们会结合国土空间用地规划需求,合理规避设施用地范围,保障规模化养殖用地。

 



2025
811

 

 

领导签发:赵彦华

联系人及电话:张媛媛  高杨 0312-7322052

抄报:县人大、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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