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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09723/2024-00856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8-26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8-26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涞自然资规建议字〔2023〕第12

 

对涞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马昭坛、王志勇、董月梅、边春雷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土地供给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你们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改进和推动工作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价值,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要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


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近年来,各级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

一、关于用地空间保障

  自然资源部已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一系列文件,全面部署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目前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对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起指导作用,在下一步编制村庄规划时,乡镇村要本着实用好用的原则积极参与,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统筹布局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优化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优化村庄各类用地和功能,引导种养殖设施合理布局。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充分利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

  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文件,明确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了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按照《河北省进出平衡管理办法》的要求,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我局已编制了2023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方案,正在有序实施。同时省、市也在进行研究耕地进出平衡的具体操作细则,我局会将实际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待省市相关文件出台后按要求执行,更方便进行实际操作。

四、加强土地整治后期管护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将按照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涞源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涞源办〔2022136号)的要求实施后期管护,验收后两年内施工单位负责因施工质量损坏的维修,可由村委会及时上报。各村村界依据确权登记权属界线执行,土地整治不调整村界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乡村产业在县域范围统筹布局情况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情况,推动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进一步服务乡村振兴全面发展。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3824

 

 

 

领导签发:      

联系人及电话:张媛媛  13513406035

抄报:县政府办公室(116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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