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4039518/2023-00905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43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43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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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涞承办字[2022]第13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3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住建局: 收到省人大14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装置及管理建关于减少城市光污染的建议的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住建局对建议进行了认真详细研究,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建设电动车充电桩场所的标准和规范。 2.县住建局指导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尽快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通过电梯入户、楼道停放、人车同居、飞线充电等行为。告知小区物业对已安装或正准备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要求安装单位或公司,指导小区物业定期做好充电桩的日常维护工作,以保障充电桩的日常使用。 3.对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完工的同时加装电动车充电桩。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根据业主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逐步改建或加装充电设施,做到充电桩建设合理布局,并统一规范标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逐一落实建设电动车充电桩。 二、对于“飞线”充电及电动车上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和《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县住建局已于2021年8月联合消防大队,召开了关于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并于会上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及安全管理办法。县住建局分别于9、10、11月对已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小区,逐一进行了检查及督导,对已建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车充电桩的小区通知安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022年3月10日
领导签发:朱智慧 联系人及电话:边保军 王海东 乔津培 7321897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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