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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8-004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8-01-0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费服务指南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费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二、单位名称: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四、法定实施主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权限: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排污单位

七、审批时限:即办

八、申请条件:排放污染物

九、申报材料:缴费通知单

十、审批流程:打印缴款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36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

十四、办理地点: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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