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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9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12-2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办理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单位名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权限: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排污单位

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九、申报材料: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5、《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9、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10、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1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一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5、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6、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7、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十、审批流程:现场检查→受理→审核发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期满前一个月提交材料到涞源县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十四、办理地点: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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