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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1010x/2022-0015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涞源县南马庄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0-1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南马庄乡综合服务站办事指南
南马庄乡综合服务站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涞源县南马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0-19

散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散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2、受理地点: 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4、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5、办理权限: 乡镇

6、申请条件: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有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7、设定依据:《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照片、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查验。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查证并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确认。民政局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12、申报材料:

提供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照片、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初审)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4、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上报

5、办理权限: 乡镇

6、申请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涞源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涞源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7、设定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照片,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式三份);

(二)村委会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政府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残联;

(四)复审,县残联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批,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

(六)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2、申报材料: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照片,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式三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受理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审批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设定依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第二章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参保表》,《参保表》需本人签字并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并收集参保对象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每月10号前将所有材料报县城居保中心。参保人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12、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应同时提供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相关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受理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包含正常缴费和补缴业务)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审批权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6、申请条件:(一)个人正常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7、设定依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第三章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正常缴费流程:缴费人按照税务提供的多种缴费模式自主选档、自主申报、自助缴费,缴费人可以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或者到税务征收大厅征收窗口缴费,也可在税务大厅摆放的自助终端设备缴费。

(二)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补缴表》需本人签字并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在《补缴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报送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的补缴费资格、缴费年限、缴费金额进行审核,无误后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补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每月10号前将所有材料报县城居保中心。补缴人可以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或者到税务征收大厅征收窗口补费,也可在税务大厅摆放的自助终端设备补费。

12、申报材料: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受理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审批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7、设定依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第三章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待遇领取,符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上签字并留指纹确认,村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参保人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二)待遇终止,村(居)协办员每月10日前填报《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月报表》(重复领取、服刑等)并经死亡人员家属、村(居)协办员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12、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二)《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月报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   受理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2、受理地点: 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奖励

4、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5、办理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我省规定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前三个条件的父母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7、设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三份、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子女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生育证件的复印件,缺失生育证件的,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的证明。收养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的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复核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4、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5、审核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7、设定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个人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乡(镇)复核;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

(五)上报上级部门。

12、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    

(二)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4、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5、审核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

凡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都可享受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8、设定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乡(镇)复核;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

(五)上报上级部门。

12、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    

(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  生活补助资金办理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办理权限:乡镇

5、申请条件: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受损、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6、实施主体:乡镇

7、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

8、是否收费:

9、收费依据:

10、办理流程:

受灾人员向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确定救助对象(公示不少于五天)---村委会登记造册、公开救助对象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建立台账---县应急局审批---建立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级应急部门备案---发放救灾款物---村委会公示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不少于五天)

11、申报材料:

(一)受灾人员申请表(附件一);

(二)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附台账);

(四)县应急局审核。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2、受理地点:涞源县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办理权限:乡镇

6、申请条件:符合救助条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

7、设定依据:《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保医保发[2019]17号)。

8、实施主体:乡镇

9、是否收费:

10、收费依据:

11、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发放

12、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农业银行卡个人业务凭条复印件;

(二)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签署授权书(低保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出具身份证明);

(三)提交申请前12个月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四)如参加商业保险需提交商业保险报销结算单;享受过社会互助帮扶的提供所享受帮扶情况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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