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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10337/2022-00100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县地税局
发文日期: 2022-02-2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税务局<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办事指南
涞源县税务局<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县地税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一、事项名称: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涞源县税务局

三、设定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由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税务局报备,省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四、法律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涞源县税务局

五、审批权限:县本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七、审批时限:即办

八、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税或其他涉税业务的条件

九、申报材料: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边贸代理出口备案:《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

十、办理环节:申请-备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涞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涞源县广平大街58号山水名都底商)

十三、咨询电话:0312-7325140

十四、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涞源县税务局 0312-731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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