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保政办函[2018]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公共资源领域配置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证公共资源配置流程透明。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中心各组室要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的范围。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中心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公开的责任主体和重点内容。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2.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3.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含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企业名单;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三)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四)拓宽公开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讯、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积极构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保定站点、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保定站点等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要推送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保定站点,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
(五)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心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