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交通行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公共资源领域配置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交通行业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进交通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证公共资源配置流程透明。
二、工作任务
(一)公开的范围。目前依法依规由我局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二)公开的重点内容。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含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2、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三)建立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
(四)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积极构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涞源县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保定站点等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推送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保定站点,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信用中国(河北保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保定”“ 信用河北”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五)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局党组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成立了组织机构:
组 长:张新顺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齐风雷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利 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 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于长江、程作鹏、都文军、李继敏、马海英、
宁志强、常建茹
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招标办,办公室主任都文军,办公室具体负责交通行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每年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