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3752元以下(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
3、家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危房视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家庭存款5万元以下。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涞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2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3、城镇居民户口本(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4、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5、住房证明、无房或租赁住房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6、收入证明、低保证明(2份);
7、1寸彩色照片3张;
8、其它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三、申请人有关条件的认定
1、申请人应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的人员为准(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告后迁入的,不列为家庭成员)。
2、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已购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与其父母或子女同住的私有住房、已购买但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合并计算。下列人员应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和人均收入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3、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有一方没有住房的,父母、子女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
4、属于单身申请人的(未婚人员、离异1年以上,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龄男方须在22周岁以上,女方须在20周岁以上。
5、申请人夫妻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以其家庭实际成员进行核算(包括县城规划范围内的住房和总收入)。
6、县城规划区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权属明确的私有住房,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7、属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无隶属居委会的,可在机关、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核并签字、盖章、公示后,直接报住建局审核。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由社区居委会核定并出具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其收入和住房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定并出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