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县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及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同时需提供单位证明;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涞源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下,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2-1.5 倍的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区范围内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涞源县户籍地为不包括城区办的其他乡镇户籍;2、涞源县行政区外的户籍)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由教育局、卫生局和所在乡镇向住建局住房保障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条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第四条 保障面积及租金缴纳标准
1.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2人30㎡;3人45㎡;4人及以上60㎡(均为建筑面积)。
2.租金缴纳标准:承租人在保障面积以内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每月4元/㎡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3元/㎡,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并依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申请的办法和基本程序
第五条 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居委会递交申请,由居委会汇总后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领取申请表后按规定组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填写完毕后,由居委会收集,居委会、社区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给予收件并进行编号登记。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资料齐全后再予受理。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后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组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填写完毕后,由单位收集并集中报送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住房保障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给予收件并进行编号登记。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资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六条 初审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车管所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部门联审;联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按照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分类摇号。其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优先摇号选房。
待配租房源按照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六类申请人员数量及比例和优先保障顺序进行配置。摇号后,按照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选定房屋后由县住建局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第七条 入住及退出程序
(一) 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配租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然后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前需缴纳保证金,低保家庭为1000元人民币,其他为2000元人民币。办理退房手续时,缴清各种费用后给予退还,如承租人不能按时缴清各种费用,住建局可用上述保证金为其缴纳,余额予以退还。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房屋,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相关词语及问题解释
1.新就业人员:是指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5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本细则所指外来务工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区分一类为涞源县除城区办以外的户籍;另一类为涞源县行政区外的户籍。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1.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为18910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6元。以后将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5.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认定:以军烈属证、优抚证明及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及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涞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涞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