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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通告  发文时间:2020-03-12 10:30:10    浏览次数:10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涞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涞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涞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冀处非发[2016]3号)和《保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方法》精神,按照省处非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处非办通知[2017]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属地单位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涞源县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公安局: 0312-7321151

处非办: 0312-7323677

   : lyxzfjrb2012@163.com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 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 举报线索经公安、银监办、人行、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 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 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 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 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 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 对于跨县(市、区)、开发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尽快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并告知延期时间及延期理由。核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

跨县(市、区)、开发区的案件,由市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可采取“一案一议” 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 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处非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

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50000元,按年度拨付。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各乡镇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因受理举报登记人工作失职,致举报个人信息泄露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 “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