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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通知通告  发文时间:2019-06-12 14:52:00    浏览次数:203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障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紧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种宴席,包括专门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流动厨房模式和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聚餐模式

、农村集体聚的举者和承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村集体聚餐的挙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要签订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办者或承办者应主动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备案。白事聚餐的举办者应及时将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单及集体聚餐承办者情况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红事及其它聚餐的举办者应至少提前三天报告。超过100人的集体聚餐,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办事处)食安办报告人数在100-500(含500)之间的聚餐活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办事处)食安办报告并备案;聚餐人数大于500时,乡镇(办事处)食安办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管理机构报告并备案。承办者或举办者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四、各乡镇(办事处)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要按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工作,100人(含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办事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5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办事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500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五、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最大限度远离动物养殖场所、早、粪坑和垃圾堆等暴露污染源,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配备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七、食品原料贮存、粗加工、冷切配、烹调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分区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禁止食品与非食品原料及危险化学品混放。

八、农村集体聚餐所用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集体聚餐承办者或举办者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票,建立登记台账。禁止采购和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食品禁止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等。

十、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污染。

十ー、接触食物的工具容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净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放在保洁柜或密闭整洁空。提倡使用符合条件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二、需要烹饪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十三、农村聚餐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四、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村集体聚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五、发生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同时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应对,正确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