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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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安全生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 2.制发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各种工作动态信息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涞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涞源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dyixian.gov.cn)是涞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众通过该网站上的相关栏目可随时检索、查阅涉及我局的机关职能、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公示、财政预决算等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涞源县应急管理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涞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保定市涞源县南山街68号 邮政编码:074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 联系电话:0312-7314118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公开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涞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涞源县人民政府网站《涞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涞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涞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涞源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涞源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公开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公开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公开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公开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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